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诈骗、囚禁致307人受害3人死亡 台湾检方起诉29人******
中新网12月27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检警11月间宣布侦破求职诈骗虐囚案,于淡水、中坜等地救出被害人,并查出3人身亡遭弃尸。士林地检署今天(27日)起诉主嫌陈某、傅某等29名被告,并对陈某、傅某求处无期徒刑。
士林地检署发布新闻稿表示,警方认定傅姓女子等人涉犯私行拘禁致死等罪嫌,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出,本案起诉29名被告,其中27名被告羁押中,被害人共计307人,包含因求职被骗遭拘禁者61人、误信投资等诈骗手法而汇款者246人,诈骗金额高达新台币3亿9667万余元。
检方表示,被告等人以精细分工与境外诈骗团伙成员联手,共同对广大不特定民众实施诈欺犯罪,另以各种名目吸引民众提供账户,再以蒙眼、嘴塞毛巾、上手铐、脚以束带捆绑方式强取财物。
检方指出,被告等人将民众囚禁在狭小空间,稍有不从即以暴力对待,并不时在食物中掺入毒品,借以囚禁、凌虐被害人,期间更造成3名被害人死亡,而被告等人为掩饰拘禁致死犯行,又任意遗弃被害人尸体。
检察官考量被告迄今均未赔偿被害人所受损害,对傅姓、陈姓主嫌向法院具体求处无期徒刑,其余被告求处20年至30年不等有期徒刑或从重量刑。
新闻稿同时呼吁民众,在面对高薪或不合理的征才广告时,务必提高警觉,审慎评估,以免受骗上当。